張貼日期:Mar 2, 2022 08:4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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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動保入憲之內容與背景分析
台灣靈長類協會
2022年3月2日
近期倡議「動保入憲」人士走上街頭,力拚其提案能趕上修憲列車,本協會對於動物福利的實際層面及各國立法的內容,提供一些相關說明,望各界,立法及行政機關能對該議題更清楚理解。
各國動保入憲的法條內容及成因:
動保團體提出世界上已有八個國家將動保入憲,分別是巴西、埃及、俄羅斯、印度、奧地利、瑞士、盧森堡及德國, 然而動保團體對於這八個國家所謂動保入憲的條文及內容並無說明,在此簡略彙整(註一)與說明:
1. 以「避免動物受虐」文字入憲:巴西、埃及的憲法中皆表明動物應避免受到虐待。
2. 以「保護生態」相關文字入憲:俄羅斯、印度、盧森堡的憲法中提及國民需保護山川海洋湖水自然及生態。
3. 動物保護入憲,但目的為促進立法同時明定須保護的範圍:奧地利、瑞士及德國分別在憲法中提到需立法保護動物,有些國家如瑞士、奧地利等則指明需立法保護的範圍如:動物圈養照護、動物進行科學應用、動物輸出入、動物利用宰殺、動物販賣及運送等。
綜觀國際上所謂動保入憲的國家,其訴求包含1. 國民能有保護環境與生態的精神與責任2. 禁止虐待動物 3. 需立法保護動物並聲明立法範圍。
台灣自1994年第三次修憲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生態保護可視為廣義的動物保護,這樣的做法也為部份動保入憲國家,如印度及俄羅斯等國採用的文字。同時,自1994年修憲後,台灣在1998年制定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已將防止虐待動物及不當宰殺等導入法條當中,符合埃及及俄羅斯等國對動保入憲之要求,這些做法也符合奧地利、瑞士、盧森等動保入憲國中,憲法所提及應立法進行相關動物使用之保護,至2021年台灣動保法已歷經15次修法,相關動物福利之考量已臻完備。
另外,動保入憲的時空背景也應考量,多數國家在制定憲法內容時皆無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因此相關動保入憲之目的為加入動物保護相關法律的制定。當中埃及雖有動保入憲的意涵,然實際可使用的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尚付之闕如。
台灣自1998年制定動保法後,經過歷年來不斷的修法,已將國外憲法內所提到的”應立法保護動物相關之法律”制定完成,並將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寵物,甚至圈養下的野生動物等都已納入保護範圍。因此就台灣現有法律及憲法條文內容,對照其他動保入憲國之憲法的精神與要求後,台灣不論在憲法文字使用上或是實際法律制度執行層面,皆與其他動保入憲國無異。
動保入憲與動物是否能得到合理對待並無相互關係,以上述八個動保入憲國家來說,在世界動物保護評比中(Animal Protection Index)的等級在B至F不等,顯見動保入憲並無實質成果證明能具有促進動物保護之功用。
針對上述分析,經深入了解國際上所謂動保入憲國的相關法律文字及實際動物保護之狀況。就台灣現況,國際上所謂動保入憲的修訂有其時空背景,且部份國家採用的修法文字相比較後,實際上台灣過往的修憲中已與動保入憲國家具有相同精神之文句。除此之外,台灣的動保法相關內容,也已同時滿足其他動保入憲國憲法中所要求之狀況, 因此動保入憲對目前台灣現況並無實質上的幫助。
另外,台灣大眾對於動物保護的意識與概念,實不需要利用憲法進行強化,然針對動物保護字眼,則需作一澄清。動物保護會因保護的範圍及狀況而衍生出不同的認定,如保護動物「不被使用」,或是保護動物「被使用時的相關規範」。前者多數會被認定為動物權的概念,後者則是動物福利的觀點, 因此為了防止混淆,立法者應加強”動物福利”字眼的使用,而避免使用”動物保護”等字眼。以動保入憲國而言,使用動物保護字眼於憲法的國家,會採取限縮使用範圍,以避免造成動物權團體藉由憲法的位階,引起後續各種的訴訟及法律管轄問題。
一個成熟的國家應了解,動物保護之目的在於讓各種社會上的動物使用,能被有效的規範並提供方向,讓現代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動物使用狀況,能在顧及動物福利的規範下有效進行,而這樣的施行重點在於將現行動保法內各種互相矛盾的法條,進行重整及統一,方為達到促進動保觀念及落實的最佳方法。
註一:
已將動保入憲之國家的世界動物保護評比(API)等級及相關憲法條文摘要
註二:
中華民國憲法與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憲法(1994第三次修憲)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生態保護可視為廣義的動物保護,這樣的做法也為部份動保入憲國家,如印度及俄羅斯等國採用的文字。
台灣在1998年制定動物保護法,至2021年已歷經15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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